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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设备的客户需要注意了,这些环保标准、条例即日起施行

浏览量:1504   发表时间:2023/01/06

又到了岁末年初,一大波政策、标准汇总又来了!小编整理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多个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条例、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便大家2023年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湖北省颁布两项地方标准:


《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磷”企业废水排放是加剧长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湖北省磷矿资源保有储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巨大,要提升磷化工企业绿色化水平,必须从开采源头加强监管,减少磷污染排放。


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出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据发布会介绍,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8年开始启动,编制组选取代表性企业较多的宜昌、荆门、襄阳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充分考虑行业标准制定实际,经过多轮次专题座谈、征集意见和专家评审,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充分考虑了湖北省磷化工行业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顾湖北省磷矿开采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发布会表示,与当前行业管理应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本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其排放限值均严于或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本标准针对本省环境情况,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磷二级排放限值为0.5mg/L,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mg/L,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限值。


同时标准分级不搞一刀切,考虑到磷矿开采企业在建设期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将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了两级,从矿山开始建设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间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生产期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传统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目前是导致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此前,未出台过国家层面的适应生物质特性的、专用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生物质燃料的特性和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湖北省生物质能行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规定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排放达标判定要求等内容,以及排放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国家及其他地方标准如下: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2022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告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并明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


《规则》指出,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明确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拟定原则等。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


为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批准发布。该标准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772-2015)废止。



 标准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



北京《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技术规范》


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设备是指集水质监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和供电等功能于一体,对河湖水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并完成与数据处理软件平台实时通讯传输的设备。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文件《DB11/T 2022—2022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技术规范》,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规定了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设备及系统的站点布设、技术要求、验收和运行维护内容,适用于水务行业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水体水质的动态监测工作。其他行业地表水水体水质的动态监测工作可参照使用。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河南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12月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执行。《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我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方法》行业标准


2022年9月26日,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于2017年立项,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牵头编制,为海洋碳汇研究和应用提供了一套适用方法。《标准》认为海洋碳汇是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方法及技术等要求,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填补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相关规定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重要关注点。